適用范圍:在各種類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下簡稱“區內”)均適用。該項制度中的現貨市場必須是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建立的交易平臺,所監管交易的商品是區內處于保稅監管狀態下的大宗商品
施行時間:2016年12月6日
定義
“大宗商品現貨保稅交易”制度,是指海關對區內處于保稅監管狀態的大宗基本工業原料、農產品和能源產品(以下簡稱“大宗商品”)等,在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建立的大宗商品現貨市場(以下簡稱“現貨市場”)交易平臺上交易的監管制度。
要點
■在該模式下,參與交易的企業按現有貨物進出口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將來自境外或者境內區外的大宗商品存儲于區內的交收倉庫,堆放在交收倉庫中的指定位置,并設置明顯標志,海關對上述貨物實行電子賬冊管理。
■交易的保稅倉單持有人應當通過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以下簡稱“公示機構”)對所持有的倉單進行公示,并由公示機構將倉單等信息提供給海關;交易平臺應向海關提供大宗商品交割結算價等相關信息。
■貨物交割后辦理進口業務的,以交割結算價為基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內銷保稅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1號)審核確定完稅價格。
■需要注意的是,開展現貨交易的貨物種類應由現貨市場經營人或由其委托的公示機構事先向海關備案。適用“大宗商品現貨保稅交易”制度的區內企業,應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信息化輔助管理系統聯網,向海關報送能夠滿足監管要求的相關數據。
改革效益
通過對標國際通行規則、統一交易規則指引、完善的風險防控體系,搭建國際和國內交易者共同參與的大宗商品交易平臺,推動區內大宗商品現貨市場的規范、健康發展,幫助擴展大宗商品交易規模,進一步促進我國大宗商品貿易發展,逐步提升中國在國際大宗商品市場的定價權。
文件:《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大宗商品現貨保稅交易”有關監管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第71號)
“一次備案、多次使用”制度
適用范圍:適用于各種類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施行時間:2016年12月6日
定義
“一次備案、多次使用”制度, 是指經海關注冊登記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信息化輔助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輔助系統”)的賬冊備案環節,向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主管海關一次性備案企業、進出貨物信息等內容,經海關核準后,可以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各項海關業務中多次、重復使用的海關監管制度。
要點
■區內企業經賬冊備案后,海關在核準“批次進出、集中申報”“保稅展示交易”“保稅維修”“期貨保稅交割”“融資租賃”等業務時,可以在輔助系統中直接調用已備案的企業和進出貨物等信息,企業無須再次備案。
■適用“一次備案、多次使用”作業模式的區內企業,海關應要求企業按照規定的認證方式與輔助系統聯網,向海關報送能夠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相關數據。
改革效益
該制度能較好地滿足區內企業保稅加工、保稅物流、保稅服務貿易等多元化業務需求,避免不同業務的重復備案。該制度對原有的企業監管流程進行了梳理并簡化,改變了不同業務種類企業備案信息條塊分割、信息備案與使用重復、低效的問題,提高了監管效率,減少了企業在申請適用創新制度過程中繁瑣的前期準備工作,因此,能較好滿足區內企業開展“批次進出、集中申報”“保稅展示交易”“境內外維修”“期貨保稅交割”“融資租賃”等多元化業務的需求。
文件:《關于實施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賬冊“一次備案、多次使用”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第70號)
“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制度
適用范圍:適用于各種類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施行時間:2016年12月6日
定義
“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制度,是指允許非保稅貨物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儲存,與保稅貨物一同參與集拼、分撥,根據國內采購訂單最終確定貨物實際離境出口或返回境內區外的監管制度。
要點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經營非保稅倉儲貨物,需經管委會審核同意后報海關核準。
■適用“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制度的區內企業,應使用計算機倉儲管理系統(WMS);應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信息化輔助管理系統聯網,向海關報送能夠滿足監管要求的相關數據。
■海關可依據相關規定對區內企業與保稅貨物有關的貨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等開展稽核查。海關可以對進出區非保稅貨物進行抽查。
改革效益
通過改革幫助試點企業有效拓展業務類型,提升增值服務能力,提高在全球價值鏈中的地位,促進自貿試驗區更好地對接國內國外兩個市場。改革試點以來,部分試點企業已形成規模化發展,并以此為契機建立了國際物流配送中心,逐步呈現向增值含量更高的生產服務領域拓展的趨勢。
文件:《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第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