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裝箱進出口
提供各種尺寸和類型的集裝箱出口貨物的國際運輸代理攬貨,定艙,倉儲等運輸服務,保證貨物順利、安全地抵達目的地。
整箱貨貨運流程與單證
1) 整箱貨出口貨運代理業務流程與單證
(1) 業務流程 委托代理 → 訂艙 → 提取空箱 → 貨物裝箱 → 整箱貨交接簽證 → 換取提單 → 裝船
① 委托代理:在集裝箱班輪貨物運輸過程中,貨主一般都委托貨運代理人為其辦理有關的貨運業務。貨運代理關系的建立也是由作為委托人的貨主提出委托、由作為代理人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委托后建立。在貨主委托貨運代理時,會有一份貨運代理委托書。在訂有長期貨運代理合同時,可能會用貨物明細表等單證代替委托書。
② 定艙:貨運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應根據貨主提供的有關貿易合同或信用證條款的規定,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其所營運或代理的船只的截單期前預定艙位即定艙(Space Booking),所謂截單期就是該船接受訂艙的最后日期,超過截單期如艙位尚有多余或船期因故延誤等,船公司同意再次接受訂艙,稱為“加載”。截單期一般在預定裝船日期前幾天,以便報關、報檢、裝箱、集港、制單等項工作的進行。船期表及船公司所公布的各種航運信息是訂艙配載的重要參考資料,貨運代理人必須按照委托書內容要求的船期、船公司、箱型、裝貨交貨方式等辦理。在訂艙時,貨運代理人會填制“場站收據”聯單、預配清單等單據。
③ 提取空箱:訂艙后,貨運代理人應提出使用集裝箱的申請,船方會給予安排并發放集裝箱設備交接單。憑設備交接單,貨運代理人就可以安排提取所需的集裝箱。例如在整箱貨運輸時,通常是由貨運代理人安排集裝箱卡車運輸公司(實踐中通常稱為集卡車隊)到集裝箱空箱堆場領取空箱,也可以由貨主自己安排提箱。無論由誰安排提箱,在領取空箱時,提箱人都應與集裝箱堆場辦理空箱交接手續,并填制設備交接單。
④ 貨物裝箱:整箱貨的裝箱工作大多是由貨運代理人安排進行,并可以在貨主的工廠、倉庫裝箱或是由貨主將貨物交由貨運代理人的集裝箱貨運站裝箱。當然,也可以由貨主自己安排貨物的裝箱工作。裝箱人應根據訂艙清單的資料,并核對場站收據和貨物裝箱的情況,填制集裝箱貨物裝箱單。
⑤ 整箱貨交接簽證:由貨運代理人或發貨人自行負責裝箱并加封志的整箱貨,通過內陸運輸運至承運人的集裝箱碼頭堆場,并由碼頭堆場根據訂艙清單,核對場站收據和裝箱單接收貨物。整箱貨出運前也應辦妥有關出口手續。集裝箱碼頭堆場在驗收貨箱后,即在場站收據上簽字,并將簽署的場站收據交還給貨運代理人或發貨人。貨運代理人或發貨人可以憑經簽署的場站收據要求承運人簽發提單。
⑥ 換取提單:貨運代理人或發貨人憑經簽署的場站收據,在支付了預付運費后(在預付運費的情況下),就可以向負責集裝箱運輸的人或其代理人換取提單。發貨人取得提單后,就可以去銀行結匯。
⑦ 裝船:集裝箱碼頭堆場或集裝箱裝卸區根據接受待裝的貨箱情況,制定出裝船計劃,等船靠泊后即行裝船。
(2) 整箱貨出口貨運代理業務流程圖
圖注:
①貨主與貨代建立貨運代理關系;
② 貨代填寫托運單證,及時訂艙;
③ 訂艙后,貨代將有關訂艙信息通知貨主或將“配艙回單”轉交貨主;
④ 貨代申請用箱,取得EIR后就可以憑此到空箱堆場提取所需的集裝箱;
⑤ 貨主“自拉自送”時,先從貨代處取得EIR,然后提空箱,裝箱后制作CLP,并按要
求及時將重箱送碼頭堆場,即集中到港區等待裝船。
⑥ 貨代提空箱至貨主指定地點裝箱,制作CLP,然后將重箱“集港”;
⑦ 貨主將貨物送到貨代CFS,貨代提空箱,并在CFS裝箱,制作CLP,然后“集港”;
注:⑤、⑥、⑦在實踐中只選其中一種操作方式。
⑧ 貨主委托貨代代理報關、報檢,辦妥有關手續后將單證交貨代現場;
⑨ 貨主也可自行報關,并將單證交貨代現場;
⑩ 貨代現場將辦妥手續后的單證交碼頭堆場配載;
⑩ 配載部門制定裝船計劃,經船公司確認后實施裝船作業;
⑩ 實踐中,在貨物裝船后可以取得D/R正本;
⑩ 貨代可憑D/R正本到船方簽單部門換取B/L或其他單據;
⑩ 貨代將B/L等單據交貨主。
注:為方便圖示,用兩個方框表示同一個貨主。
(3) 整箱貨主要出口貨運單證
① 貨主委托貨代辦理運輸事宜的單證:該類單證可分為基本單證和特殊單證。基本單證即通常每批托運貨物都須具備的單證,包括出口貨運代理委托書、出口貨物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商業發票、裝箱單、重量單(磅碼單)、規格單等。特殊單證是在基本單證以外,根據國家規定,按不同商品、按不同業務性質、不同出口地區需向有關主管機關及海關交驗的單證。如出口許可證、配額許可證、商檢證、動植物檢疫證、衛生證明等、進料、來料加工手冊、危險貨物申請書、包裝證、品質證、原產地證書等。在此介紹出口貨運代理委托書和有關危險品單證及有關問題。
出口貨運代理委托書(Entrusting Order For Export Goods)簡稱委托書。貨運代理人接到委托方的委托書后,應及時加以審核,根據要求及時聯系有關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訂艙,如某些要求無法接受或船貨銜接存在問題,應迅速聯系委托方征求意見,以免貽誤工作。委托書詳列托運各項資料和委辦事項及工作要求,如裝運事項、提單記載事項、運費結算事項等,是貨運代理人的工作依據。
危險品單證及相關問題如下。
危險貨物由于具有易爆、易燃、有毒、腐蝕、放射等危害特性,在進出口運輸安排上要求較高、難度較大,托運的手續和需要的單證比一般普通貨物復雜、煩瑣。《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IMDG Code)對海運危險貨物的認定標準和程序作出了規定,且該規則(2002年版第31套修正案)自2004年1月1日起成為強制性規則。
第一,繕制托運單。危險貨物的托運訂艙必須按各類不同危險特性,分別繕制托運單辦理訂艙配船,以便船方根據各種不同特性的危險貨物按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的隔離要求分別堆裝運輸,以利安全。例如一份信用證和合同中同時出運氧化劑、易燃液體和腐蝕品三種不同性質的貨物,托運時必須按三種不同性質危險貨物分別繕制三份托運單,切不能一份托運單同時托運三種性質互不相容的危險貨物;否則,船方會將三種互不相容的危險貨物裝在一起,易產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造成事故。如是集裝箱運輸,切忌互不相容的危險貨物同裝一集裝箱內。
第二,托運時應隨托運單提供中英文對照的“危險貨物說明書”或“危險貨物技術證明書”一式數份,顯示品名、別名、分子式、性能、運輸注意事項、急救措施、消防方法等內容,供港口、船舶裝卸、運輸危險貨物時參考。
第三,托運時必須提交經海事局審核批準的“包裝危險貨物安全適運申報單”(簡稱:貨申報),船舶代理人在配船以后憑此申報單(貨申報)再向海事局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簡稱:船申報),港務部門必須收到海事局審核批準的船申報后才允許船舶裝載危險貨物。
第四,托運時應提交檢驗檢疫局出具的按《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要求進行過各項實驗結果合格的“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證書”。該證書需經港務管理局審核蓋章后方才有效,港口裝卸作業區憑港務局審核蓋章后的證書,同意危險貨物進港并核對貨物后方可驗放裝船。
第五,集裝箱裝載危險貨物后,還需填制中英文的“集裝箱裝運危險貨物裝箱證明書”一式數份,分送港區、船方、船代和海事局。
第六,危險貨物外包裝表面必須張貼《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規定的危險品標志和標記,具體標志或標記圖案需參閱危規的明細表;成組包裝或集裝箱裝運危險貨物時,除箱內貨物張貼危險品標志和標記外,在成組包裝或集裝箱外部四周還需貼上與箱內貨物內容相同的危險品標牌和標記。
第七,對美國出口或需在美國轉運的危險貨物,托運時應提供英文的“危險貨物安全資料卡(簡稱MSDS)一式兩份,由船代轉交承運人提供美國港口備案。危險貨物安全資料卡需填寫:概況、危害成分、物理特征、起火和爆炸資料、健康危害資料、反應性情況、滲溢過程、特殊保護措施、特殊預防方法等九項內容。
第八,罐式集裝箱運散裝危險貨物時,還須提供罐式集裝箱的檢驗合格證書。
第九,對美國出運危險貨物或在香港轉運危險貨物,還需要增加一份《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推薦使用的“危險貨物申報單”。
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有關海上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妥善包裝,作出危險品標志和標簽,并將其正式名稱和性質以及應當采取的預防危害措施書面通知承運人;托運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誤的,承運人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根據情況需要將貨物卸下、銷毀或者使之不能為害,而不負賠償責任。承運人知道危險貨物的性質并已同意裝運的,仍然可以在該項貨物對于船舶、人員或者其他貨物構成實際危險時,將貨物卸下、銷毀或者使之不能為害,而不負賠償責任。但是,不影響共同海損的分攤。
② 集裝箱貨物托運單(“場站收據”聯單):現代海上班輪運輸以集裝箱運輸為主(件雜貨運輸占極小比重),為簡化手續即以場站收據(Dock Receipt: D/R)作為集裝箱貨物的托運單。“場站收據”聯單現在通常是由貨代企業繕制送交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訂艙,因此托運單也就相當于訂艙單。我國在1990年開始進行集裝箱多式聯運工業性試驗,簡稱“集裝箱工試”。該項工業性試驗雖已結束,但其中的三大單證的原理一直使用至今。三大單證是:出口時使用的“場站收據”聯單、進口時使用的“交貨記錄”聯單和進出口時都要使用的“設備交接單”聯單。現以在上海口岸進行的“集裝箱工試”的“場站收據”聯單為例,介紹其各聯的設計和用途:
第一聯 貨主留底(早先托運單由貨主繕制后將此聯留存、故列第一聯)
第二聯 船代留底
第三聯 運費通知(1)
第四聯 運費通知(2)
第五聯 裝貨單(Shipping Order),
第五聯(附頁) 繳納出口貨物港務申請書(由港區核算應收的港務費用)
第六聯(淺紅色) 場站收據副本大副聯
第七聯(黃色) 場站收據(dock receipt)正本
第八聯 貨代留底
第九聯 配艙回單(1)
第十聯 配艙回單(2)
第十一、十二聯 白紙聯(現在這兩聯白紙已不用)
以上一套十二張,船公司或其代理接受訂艙后在托運單上加填船名、航次及編號(此編號俗稱關單號,與該批貨物的提單號基本上保持一致),并在第五聯裝貨單上蓋章,表示確認訂艙,然后將二至四聯留存,第五聯以下全部退還貨代公司。貨代將第五聯、五聯附頁、六聯、七聯共四聯拆下,作為報關單證之用,九或十聯交托運人(貨主)做配艙回執,其余供內部各環節使用。
托運單雖有12聯之多,其核心單據則為第五、六、七聯。第五聯是裝貨單,蓋有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圖章,是船公司發給船上負責人員和集裝箱裝卸作業區接受裝貨的指令,報關時海關查核后在此聯蓋放行章,船方(集裝箱裝卸作業區)憑此收貨裝船。第六聯供港區在貨物裝船前交外輪理貨公司,當貨物裝船時與船上大副交接。第七聯場站收據俗稱黃聯(黃色紙張,便于辨認)在貨物裝上船后由船上大副簽字(通常由集裝箱碼頭堆場簽章),退回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據以簽發提單。
③ 集裝箱預配清單:集裝箱預配清單是船公司為集裝箱管理需要而設計的一種單據,該清單格式及內容,各船公司大致相同,一般有提單號、船名、航次、貨名、件數、毛重、尺碼、目的港、集裝箱類型、尺寸和數量、裝箱地點等。貨運代理人在訂艙時或一批一單,或數批分行列載于一單,按訂艙單內容繕制后隨同訂艙單據送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公司配載后將該清單發給空箱堆存點,據此核發設備交接單及空箱之用。
④ 集裝箱發放/設備交接單:集裝箱發放/設備交接單(Equipment Interchange Receipt, EIR)是集裝箱進出港區、場站時,用箱人、運箱人與管箱人或其代理人之間交接集裝箱及設備的憑證,兼有發放集裝箱的憑證功能,所以它既是一種交接憑證,又是一種發放憑證,對集裝箱運輸特別是對箱務管理起著巨大作用。在日常業務中被簡稱為“設備交接單”。
設備交接單使用時,應按照有關“設備交接單”制度規定的原則進行。設備交接單制度應嚴格要求做到一箱一單、箱單相符、箱單同行。用箱人、運箱人憑設備交接單進出港區、場站,到設備交接單指定的提箱地點提箱,并在規定的地點還箱。與此同時,用箱人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地點將箱子和機械設備如同交付時狀態還給管箱人或其代理人,對集裝箱的超期使用或租用,用箱人應支付超期使用費;對使用或租用期間發生的任何箱子及設備的滅失和損壞,用箱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相應費用標準也應做出明確規定。
在集裝箱貨物運輸情況下,貨主(或貨運代理人)在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訂妥艙位取得裝貨單后可憑其向船方領取設備交接單。設備交接單一式六聯,上面三聯用于出場,印有“出場OUT”字樣,第一聯蓋有船公司或其集裝箱代理人的圖章,集裝箱空箱堆場憑此發箱,一、二聯由堆場發箱后留存,三聯由提箱人(貨運代理人)留存;設備交接單的下面三聯是進場之用,印有“進場IN”字樣,該三聯是在貨物裝箱后送到港口作業區堆場時重箱交接之用,其一、二兩聯由送貨人交付港區道口,其中第二聯留港區,第一聯轉給船方據以掌握集裝箱的去向,送貨人(貨運代理人)自留第三聯作為存根。可見,在集裝箱貨物出口運輸中,設備交接單主要是貨主(或貨運代理人)領取空箱出場及運送重箱裝船的交接憑證。
設備交接單的下半部分是出場或進場檢查記錄,由用箱人(運箱人)及集裝箱堆場/碼頭工作人員在雙方交接空箱或重箱時驗明箱體記錄情況,用以分清雙方責任。空箱交接標準:箱體完好、水密、不漏光、清潔、干燥、無味,箱號及裝載規范清晰;特種集裝箱的機械、電器裝置正常。重箱交接標準:箱體完好、箱號清晰、封志完整無損,特種集裝箱機械、電器裝置運轉正常,并符合出口文件記載要求。
⑤ 集裝箱裝箱單:集裝箱裝箱單(Container Load Plan,CLP)是詳細記載集裝箱內貨物的名稱,數量等內容的單據,每個載貨集裝箱都要制作這樣的單據,它是根據已裝進集裝箱內的貨物制作的。不論是由發貨人自己裝箱還是由集裝箱貨運站負責裝箱,負責裝箱的人都要制作裝箱單。集裝箱裝箱單是詳細記載每一個集裝箱內所裝貨物詳細情況的惟一單據,所以在以集裝箱為單位進行運輸時,是一張極其重要的單據。
集裝箱裝箱單的用途:作為發貨人、集裝箱貨運站與集裝箱碼頭堆場之間的貨物的交接單證;作為向船方通知集裝箱內所裝貨物的明細表;單據上所記載的貨物與集裝箱的總重量是計算船舶吃水差、穩性的基本數據;在卸貨地點是辦理集裝箱保稅運輸的單據之一;當發生貨損時,是處理索賠事故的原始單據之一;卸貨港集裝箱貨運站安排拆箱、理箱的單據之一。
裝箱單記載事項必須與場站收據和報關單據上的相應事項保持一致,否則會引發不良后果。例如:裝貨港錯打與場站收據不符,港區有可能不予配裝,造成退關;也可能配艙錯位,以致到達卸貨港時無法從錯置的艙架上把集裝箱卸下;又如裝箱單重量或尺碼與報關單或發票不符,船公司按裝箱單重量或尺碼繕制提單、艙單,出口單位結匯時發生單、單不一致,不能結匯,此種情況,屢見不鮮,主要原因在于發貨人托運時未向倉庫或工廠取得正確數據,以致數字歧異,對此,發貨人應加強注意。所裝貨物如品種不同必須按箱子前部(Front)到箱門(Door)的先后順序填寫。
(4) 退關處理 貨運代理人代委托單位訂妥艙位并可能已辦妥通關手續或者貨已集港,但在裝運過程中因故中止裝運叫做退關(Shut Out)。發生退關后除弄清情況、分清責任外,當務之急是迅速作好善后處理。
① 單證處理:屬于委托單位主動提出退關的,貨運代理人在接到委托方通知后須盡快通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以便對方在有關單證上注銷此批貨物,并通知港區現場理貨人員注銷場站收據或裝貨單;另一方面貨運代理人須向海關辦理退關手續,將注銷的報關單及相關單證(外匯核銷單、出口許可證、商檢證件、來料或進料登記手冊等)盡早取回退還委托方。如不屬于委托單位主動提出退關而由于船方、港方或海關手續不完備等各種原因造成退關的,貨運代理人在辦理以上單證手續前,須先通知委托方說明情況并聽取處理意見。
② 貨物處理:通關后如貨物尚未進入港區,貨運代理人須分別通知發貨人、集卡車隊、裝箱點停止發貨、派車及裝箱;貨物已經進入港區,退關后不再出運,須向港區申請,結清貨物在港區的堆存費用,把貨物拉出港區拆箱后送還發貨人;退關后如準備該船下一航次或原船公司的其他航班隨后出運,則暫留港區,待裝下一航次或其他航班的船(限同一港區作業);如換裝另一船公司的船只,則因各船公司一般只接受本公司的集裝箱,此種情況下,須將貨物拉出港區換裝集裝箱后再送作業港區。
退關處理極為麻煩,貨運代理人在處理此項工作時需要注意的是:必然抓緊時間,跟蹤處理,不可延緩;對委托方提出的退關要求應采取積極配合的態度,但不宜輕率做出承諾,因為現場裝船時間很緊,情況多變,往往不易控制;內外各部門、各環節之間除電話聯系外,還須作書面通知,從時間界線上劃清責任。
2) 整箱貨進口貨運代理業務流程與單證
海運進口的貨運代理業務是我國貨代業務中涉及面最廣、線最長、量最大、貨種最復雜的貨代業務。完整的海運進口業務,從國外接貨開始,包括安排裝船、安排運輸、代辦保險,直至貨物運到我國港口后的卸貨,接運報關報驗,轉運等業務。
(1) 業務流程 貨運代理人接受委托 → 卸貨地訂艙 → 接運工作 → 報檢報關→監管轉運 → 提取貨物
① 貨運代理人接受委托:貨運代理人與貨主雙方建立的委托關系可以是長期的,也可以是就某一批貨物而簽訂的。在建立了長期代理關系的情況下,委托人往往會把代理人寫在合同的一些條款中,這樣,國外發貨人在履行合約有關運輸部分時會直接與代理人聯系,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避免聯系脫節的現象發生。
② 卸貨地訂艙:如果貨物以FOB價格條件成交,貨代接受收貨人委托后,就負有訂艙或租船的責任,并有將船名、裝船期通知發貨人的義務。特別是在采用特殊集裝箱運輸時,更應盡早預訂艙位。
③ 接運工作:接運工作要做到及時、迅速。主要工作包括加強內部管理,做好接貨準備,及時告知收貨人,匯集單證,及時與港方聯系;謹慎接卸。
④ 報檢報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口貨物必須辦理驗放手續后,收貨人才能提取貨物。因此,必須及時辦理有關報檢、報關等手續。
⑤ 監管轉運:進口貨物入境后,一般在港口報關放行后再內運,但經收貨人要求,經海關核準也可運往另一設關地點辦理海關手續,稱為轉關運輸貨物,屬于海關監管貨物。辦理轉關運輸的進境地申報人必須持有海關頒發的《轉關登記手冊》,承運轉關運輸貨物的承運單位必須是經海關核準的運輸企業,持有《轉關運輸準載證》,監管貨物在到達地申報時,必須遞交進境地海關轉關關封,《轉關登記手冊》和《轉關運輸準載證》,申報必須及時,并由海關簽發回執,交進境地海關。
⑥ 提取貨物:貨運代理人向貨主交貨有兩種情況,一是象征性交貨,即以單證交接,貨物到港經海關驗放,并在提貨單上加蓋海關放行章,將該提貨單交給貨主,即為交貨完畢。二是實際性交貨,即除完成報關放行外,貨運代理人負責向港口裝卸區辦理提貨,并負責將貨物運至貨主指定地點,交給貨主,集裝箱運輸中的整箱貨通常還需要負責空箱的還箱工作。以上兩種交貨,都應做好交貨工作的記錄。
(2) 整箱貨進口貨運代理業務流程圖(如圖4.5所示)
圖注:
① 貨主(收貨人)與貨代建立貨運代理關系;
② 在買方安排運輸的貿易合同下,貨代辦理Home Booking 業務,落實貨單齊備即可;
③ 貨代繕制貨物清單后,向船公司辦理訂艙手續;
④ 貨代通知買賣合同中的賣方(實際發貨人)及裝港代理人;
⑤ 船公司安排載貨船舶抵裝貨港;
⑥ 實際發貨人將貨物交給船公司,貨物裝船后發貨人取得有關運輸單證;
⑦ 貨主之間辦理交易手續及單證;
⑧ 貨代掌握船舶動態,收集、保管好有關單證;
注:在賣方安排運輸的貿易合同下,前②至⑦項不需要。關于Home booking 見后述。
⑨ 貨代及時辦理進口貨物的單證及相關手續
⑩ 船抵卸貨港卸貨,貨物入庫、進場;
⑩ 在辦理了貨物進口報關等手續后,就可憑提貨單到現場提貨,特殊情況下可在船邊提貨;
⑩ 貨代安排將貨物交收貨人,并辦理空箱回運到空箱堆場等事宜。
(3) 整箱貨主要進口貨運單證
① 貨主委托貨代辦理進口貨運業務單證:這些單證主要包括,進口貨運代理委托書、進口訂艙聯系單、提單、發票、裝箱單、保險單、進口許可證、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以及包括木箱包裝熏蒸證明等在內的其他單證。
②“交貨記錄”聯單:根據“集裝箱工試”在上海的實驗成果,在集裝箱班輪運輸中普遍采用“交貨記錄”聯單以代替件雜貨運輸中使用的“提貨單”。“交貨記錄”的性質實際上與“提貨單”一樣,僅僅是在其組成和流轉過程方面有所不同。
“交貨記錄”標準格式一套共五聯:到貨通知書;提貨單;費用帳單(藍色);費用帳單(紅色);交貨記錄。其流轉程序為:第一,船舶代理人在收到進口貨物單證資料后,通常會向收貨人/代理人發出“到貨通知單”;第二,收貨人/代理人收到“到貨通知書”后,憑海運正本提單(背書)向船舶代理人換取“提貨單”及場站、港區的“費用帳單”聯、“交貨記錄”聯等四聯。“提貨單”經船代蓋章方始有效;第三,收貨人/代理人持“提貨單”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備妥報關資料,向海關申報。海關驗收后在“提貨單”的規定欄目內蓋放行章。收貨/代理人還要辦理其他有關手續的,亦應辦妥手續,取得有關單位蓋章放行;第四,收貨人/代理人憑已蓋章放行的“提貨單”及“費用帳單”和“交貨記錄”聯向場站或港區的營業所辦理申請提貨作業計劃,港區或場站營業所核對船代“提貨單”是否有效及有關放行章后,將“提貨單”、“費用帳單”聯留下,作放貨、結算費用及收費依據。在第五聯“交貨記錄”聯上蓋章,以示確認手續完備,受理作業申請,安排提貨作業計劃,并同意放貨;第五,收貨人/代理人憑港區或場站已蓋章的“交貨記錄”聯到港區倉庫,或場站倉庫、堆場提取貨物,提貨完畢后,提貨人應在規定的欄目內簽名,以示確認提取的貨物無誤。“交貨記錄”上所列貨物數量全部提完后,場站或港區應收回“交貨記錄”聯;第六,場站或港區憑收回的“交貨記錄”聯核算有關費用。填制“費用帳單”一式二聯,結算費用。將第三聯(藍色)“費用帳單”聯留存場站、港區制單部門,第四聯(紅色)“費用帳單”聯作向收貨人收取費用的憑證;第七,港區或場站將第二聯“提貨單”聯及第四聯“費用帳單”聯、第五聯“交貨記錄”聯留存歸檔備查。
③ 集裝箱發放/設備交接單:集裝箱進口貨運過程中也需要使用“設備交接單”。
(4) 貨代卸貨地訂艙業務 貨運代理人從事的卸貨地訂艙(Home Booking)業務應該是進口貨物運輸工作的第一步,委托人需提供有關托運物品的一切細節,通常要求委托人在交貨期一個月前填寫《進口訂艙聯系單》,其份數根據具體情況而定。除卸貨地訂艙外,還可根據具體情況有類似的“卸貨地租船”,因此,有人統稱其為卸貨地租船、訂艙。本書將這部分內容在此一并予以介紹。由于訂艙聯系單是貨運代理人安排運輸的重要依據,所列項目必須完整、正確地填寫。
① 訂艙聯系單中的內容及填寫的注意問題有:聯系單中“貨名”一欄必須使用中、英文填寫,化工物品如使用商業名稱,還必須填寫化學名稱;“重量”(weight)欄要填寫毛重(如有含水分的貨,應注明“水量”),以便根據貨物的重量準確安排。尺碼要按外包裝尺寸填寫;“合同號”欄,外貿專業公司進口成交的合同有統一的規范編號;“包裝”欄要列明貨物包裝形式和種類,以便準確計算所需艙容;“裝卸港”要列明具體的港口名稱,若在同一地區選擇裝港,必須規定由買方選擇;“買賣條款”欄,要將交貨的具體條件填寫清楚,如FOB、FOBS、FOBST等。如果合同中對此有專門文字敘述,也必須詳細填寫在訂艙聯系單內,如有裝貨率,或滯速條款也要說明,以便接受委托后根據實際情況通知國外代理安排并劃分費用;危險品訂艙時,要注明危規號(IMDG CODE等級及聯合國危險品編號)和危險品性質(如有毒、易燃、易爆、放射性);貴重物品要加注貨價,以便選配適當船只,保證貨物安全;對按貨價區分運價等級的五金、鋼材,要列明FOB單價以作為支付和審核運費的依據;對于超長、超重貨物,為了便于積載和做好裝卸船的準備工作,對每件長度超過9m,重量超過5t的,應在進口訂艙聯系單上注明;成套設備和機械設備重大件(包括裸裝設備及大型箱裝機器)凡毛重超過20t,長度超過12m,寬度超過3.4m,高度超過2.35m者均需在訂艙聯系單上逐件注明。各種車輛不論是否超長超寬均需注明長、寬、高以便計算積載費用;特殊貨物如散油、冷藏貨及鮮貨、活貨的訂艙,應在進口訂艙聯系單上列明具體貨運溫度等要求。
② 訂艙本身就是選擇權的行使:貨運代理人接到訂艙單后就承擔了安排運輸的責任,首先根據貨物的具體情況選擇運輸形式,一般而言,貨量較小的貨物,只能使用班輪,可以信賴船公司去照料,但是其運費必然較高;而貨量較大的適宜使用程租船的形式。其次,選擇承運人,作為貨運代理人,應非常仔細地檢查有關承運人的情況。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因素:第一,運輸服務的定期性。若貨物需要以固定的間隔時間運輸出去,則選擇班輪。第二,運輸速度。當托運人為了滿足某種貨物在規定日期內運到的需求,會更加注重考慮運輸速度問題。只要能滿足其要求,不會考慮費用的高低。第三,運輸費用。當運輸的定期性和速度不是托運人考慮的主要因素時,運輸費用就成為最重要的了。第四,運輸的可靠性。在選擇一家船公司之前,獨立地考察一下它的實力和信譽,會減少海事欺詐。第五,經營狀況和責任。即調查托運人所使用船舶的所有人或經營人的經營狀況及所負擔的責任。
③ 訂艙是一種契約行為:例如租船時,一方報價,經雙方運價及條件的商議,另一方表示接受,契約即告成立。班輪由托運人提出訂艙,其訂艙單經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注上船名航次,退還托運人,契約也即告成立,船方有義務準時派船來受載,貨方有義務準時把貨送去裝船。
④ 訂艙的途徑和方法:班輪運輸的具體做法是制作“貨單”(Cargolist),其內容都來自“進口貨物訂艙聯系單”,應按照裝貨港口或地區分別制作,并分寄各有關船公司,船公司據此配載,以后確認訂妥的船只及裝期或者聯系解決存在的問題均以“貨單”上該批貨物的編號為依據進行直接聯系。租船因為對象不是固定的,而是在談判過程中逐步明確起來的,這一過程中洽談的對象可能有很多,因此往往通過租船經紀人進行,他們每天提供租船市場情況,包括愿意出租船舶的情況和貨方需求船舶情況,當認為某船舶合適時即可以此為對象進行洽談,以后由該經紀人代簽租約。有時不必等待正式租約寄到,即可根據船舶規范,租船的主要條款,如船舶的受載期、載重噸,,散/包容積裝港,裝卸率等進行安排。
⑤ 裝船:訂艙工作完成后,按照裝期進行裝船工作。實踐中大多由發貨人與船方進行貨物的交接工作。然而,事實證明發貨人不是可以無條件信賴的,因此,有必要委派監裝代理人。監裝代理人作為貨主的代表,將依法維護貨方的利益,如在程租船裝運的情況下,其時間表和事實記錄必須由監裝代理人簽字確認,以保證表格內所敘述的均系正確無誤,以維護買方(租方)的正當權益。
作為稱職的貨運代理人還應該關心在運輸途中的貨物,對于程租船裝運的貨物,應要求船東按時報告船舶位置;對于班輪承運的貨物如果需要轉運的,應該關注其及時轉船。總之做好訂艙工作必須關注貨物的運輸過程,即使發生了意外事故,也可以及時得到解決,使委托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護。